如果你是一个务工者,在你的服务区域内发生与你工作责任相关的事故你要承担几分责任?晚报热线经常接到这样的务工者打来的咨询或投诉电话,近日,一名餐馆的保洁员张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了她的遭遇。
张女士说,她在青海大学附近的一个大型餐馆做保洁工作。2月初的一天中午,她像以往一样用湿拖布将洗手间的地面拖干净,这时候老板要求她赶紧再用干拖布把地再拖一遍,于是她就小跑着到隔壁的房间内去取干拖布。就在这个时候,一名老太太来到洗手间,可能是由于地面不干一下子就滑倒摔伤了,最终被送往医院治疗。老板为此非常不高兴,埋怨张女士动作太慢,没有及时将洗手间的地面拖干,但当时并没有说要扣她的工资。
2月25日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工资少了1070元,原本的2070元的工资变成了1000元。张女士说,老太太当时摔得并不重,就是到医院检查一下也花不了多少钱,凭啥要扣她这么多钱?她随后找到老板理论,结果老板说老太太摔伤是她工作不到位,所以必须扣她的钱,张女士为此心中十分不服。
接张女士反映后,记者联系了该餐馆的相关负责人,但是负责人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记者随即就张女士的这种情况咨询了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延辉律师,王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能进行克扣。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如果是张女士个人原因使餐馆遭受损失的话,是可以扣除张女士工资来赔偿损失的,但是张女士每月的工资为2070元,直接扣除1000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张女士先和餐馆负责人进行协商,协商不行的话可以找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记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