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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教师、中小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的重要提醒书
来源:西宁广播电视台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9:28
编辑:中共西宁市委宣传部

全市全体教师、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和各校外培训机构:

  寒假即将来临,为营造健康有序、干净和谐的校外培训市场环境,依法依规维护和保障各培训机构、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正当权益,帮助广大青少年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快乐、有意义的假期,现就结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全体教师、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及各校外培训机构作出如下郑重提醒:

  全体教师——要坚守学校教育主阵地,恪守师德、爱岗敬业,努力提升“双减”背景下德智体美劳全面育人能力水平,认真履行人民教师岗位职责,促进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要坚决杜绝参与校外培训,自警自省,自重自爱,珍惜职业荣誉,注重社会评价,维护教师形象,不做违法违规校外培训的“推手”“帮凶”,积极为减轻社会焦虑、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作出教育工作者应有的努力和贡献。法条解读:《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按照第十八条规定,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中小学生家长——要积极理解和支持“双减”政策,主动配合各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送孩子参与各种形式的“隐形变异”学科培训和超出《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范围的“黑竞赛”。确有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需求的,务必查验机构“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同时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安装“校外培训家长端”APP,通过APP选机构、买课程、缴费退费,并主动与机构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参与合法规、有保障的校外培训。要牢固树立科学育儿观念,不盲目跟风报班,避免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同时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杜绝各种非法营销和虚假宣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解读:《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办学、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以主动自律、规范办学夯实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基础,努力促进校外培训发挥应有的育人价值和功能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我市出台的规范运营的各项管理规定,不超出培训范围,不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或者高于5000元费用。要主动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不与家长私下签订协议,私下交易,不让培训资金“体外循环”,避免出现“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不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严格按照《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开展竞赛活动,不得举办未列入白名单的“黑竞赛”。法条解读:《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明确了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机构管理混乱的情形,要处以警告、退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将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离不开各机构的自觉自律,五育并举的育人目标离不开全体教师的履职奉献,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广大家长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外培训发展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按照县(区)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西宁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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