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公布5起文旅
市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维护西宁市文旅市场营商环境,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强力出击,严厉打击西宁市文旅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现向社会公布5起文旅市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海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线索转办,主要内容涉及青海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境外旅游的经营行为。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现场核查及调查取证,确认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抖音账号“某某带你去旅行-某某国际旅行官方账户”为该旅行社所有,账户现已发布宣传短视频271部,现场检查发现已收取“泰新马10日游”包价旅游活动收款明细单1张,为该旅行社为消费者提供境外包价旅游经营行为的确认件。经对马某某调查询问后,确认该旅行社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
处理结果:该旅行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青海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960元、罚款12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20日行政处罚;2.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前提是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查处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维护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青海美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未满两年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涉旅投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青海美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及的2起旅游投诉件的团档资料不健全。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该旅行社无法提供上述2件投诉件的团档资料。
处理结果:该旅行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必须妥善保管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两年以上。本案中,该旅行社由于管理混乱,对团档资料不够重视,造成团档资料遗失并构成违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法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保障旅游市场规范有序。
案例三:青海域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未满两年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涉旅投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青海域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及的4起旅游投诉件的团档资料不健全。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该旅行社无法提供上述4件投诉件的团档资料。
处理结果:该旅行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必须妥善保管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两年以上。本案中,该旅行社由于管理混乱,对团档资料不够重视,造成团档资料遗失并构成违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法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保障旅游市场规范有序。
案例四:青海途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线索转办的有关青海途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经营行为的线索后,及时对转办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该旅行社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经营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该经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时限为15日,要求该旅行社限期改正违规经营行为。
在整改时限到期后,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经营单位涉及的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再次复查,发现该旅行社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其涉及的违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该旅行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旅行社拒不整改的行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设立合法、合规旅行社的重要环节;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约束旅行社经营行为的措施;是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经营行为中,涉及旅游事故后,旅行社用于赔付消费者的保障。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西宁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转办,具体内容涉及西宁民族印刷厂涉嫌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现场检查发现,其库房存放的29983册图书(教辅资料),该印刷厂无法提供样书、委托印刷合同及委托方相关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该印刷厂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因该案案情符合“行刑衔接”法定程序,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单位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件终结调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办理。2024年1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2024年6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送达上述案件判决结果。
处理结果:1.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图书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典型意义:近年来,教材教辅类版权纠纷在传统出版行业中较为突出,上述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为其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严厉整治教材教辅等出版物的侵权盗版乱象,是“护苗”行动的应有之义,也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版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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