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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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森警 |
发布时间:2024-09-19 15:30:14 |
编辑:中共西宁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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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念,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现对社会开通涉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渠道,广泛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指定渠道向警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违法对牲畜注水、注药、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等;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病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食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鸡肉、猪肉、鸭肉、马肉等冒充牛、羊、驴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生产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酮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4、无害化处理场未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5.私设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屠宰等重点场所的违法行为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从事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私屠滥宰、销售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6、夜市、大排档、火锅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线索;
7.玉树牦牛、贵南藏黑羊、互助八眉猪等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
8.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1.“黑作坊”“黑窝点”等生产销售化肥、农膜、滴灌带等农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2.农资经营门店、网络电商、直播平台等直接销售假劣农资和以农资下乡“忽悠团”、流窜式“点对点”上门推销等形式通过讲课培训等夸大农资产品功能功效、组织虚假宣传等手段或者采取请客聚餐、优惠打折、赠送礼品等方式兜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3.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掺杂使假、虚标含量和养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农资产品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4.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对经济效益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内容等农资广告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5.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字号,混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农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农资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违法特征:在商店、市场或电商平台中,存在一些打着“专供或特供ⅹⅹⅹ(国家机关)”“ⅹⅹⅹ(国家机关)专用”“ⅹⅹⅹ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内容的商品,这类商品主要集中在白酒、红酒等种类上。这些使用“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标识、用语推销商品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特供酒”主要包括在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以“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在产品标签标识、包装或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的行为。
1.生产或委托生产特供酒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包材库房、包装环节、成品库房等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的酒类生产者;
2.采购、销售特供酒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酒类专卖店经营者以及高档酒楼酒店、主营商务宴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3.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生产经营者;
4.网络商品交易及互联网“特供酒”广告信息。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拍卖平台、广告发布媒介(含本地微信、抖音等帐号)。
1.普通食品或者日用品明示或暗示对人体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或对其性能、功能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商业广告发布行为;
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宣称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不一致,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3.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形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的违法违规行为;
4.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虚假违法的食品、“保健品”广告;假扮医生、专家、教授的“神医”“神药”广告等;
5.销售无合法来源、虚假标注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规行为;
6.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利用虚假的或者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1、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尽,可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具体内容,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2、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
3、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1.举报电话:0971-3570110,0971-3570058
2.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青海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西宁市城北区西海路52号)
3.问题线索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青海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青海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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