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免罚、从轻处罚、柔性执法……近年来,规范执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管理执法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支撑。今年以来,西宁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进一步深化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秉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探索建立执法新模式,变“严罚式”为“容错式”,以“柔性执法”彰显执法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日前,我市公布《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印发实施以来的5起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3月20日22时40分,当事人姚某在曹家寨学校改造工地拉运渣土时,驾驶的渣土运输车辆出工地时未进行冲洗,造成曹三路至湟中路口路面污染。事后,刘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并主动对污染的路面进行清洗。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保证将严格按照渣土运输相关规定开展拉运活动,执法人员依据《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对当事人按罚款区间下限作出处罚决定,并进行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
案例二:2024年3月23日,某早餐店往店外倾倒污水影响环境卫生,违反《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城中区城管局南滩执法中队查处。《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将“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向外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列入“首违免罚”清单,执法人员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次数、整改态度、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适用条件,对早餐店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4年4月8日12时15分,城西区城管局西关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贾小巷时,发现阿籣牛肉面馆擅自将部分桌椅移至店外的人行道上,占用约20平方米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调查询问,了解到商家为满足用餐高峰期周边学校学生的用餐需求,选择临时占用人行道经营。因当事人主观不存在违法故意,在执法人员劝导后立即将外摆的桌椅收回店内,且未对行人通行和环境卫生造成影响。该行为同时为“首违免罚”事项,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四:2023年4月20日,城东区城管局接到青藏铁路公司关于“清理K1825+000跨兰西特大桥上行北侧距桥梁遮板外缘5米处轻飘浮物”的协办函。区城管局发挥城管委办公室的高位协调作用,组织区城管局、火车站街道办事处、青藏铁路西宁工务段、北山美丽园等单位工作人员,联合进行了整改。为解决互助路小商品批发市场北侧道路沿线通讯线缆凌乱问题,城东区城管委办公室迅速组织三大通信运营商集中进行整治,并积极协调交警一大队交警和国家西宁电网公司工程师提供交通管制和技术支持。城东区城管局动员企业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城市环境,是行政执法部门与企业协调配合共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有益借鉴。
案例五:2024年3月18日15时50分许,当事人马某,在大通县能源新区门口利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售卖食品,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城管执法人员考虑到马某经济比较困难,认错态度良好,并且属于首次违法,只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劝离,引导其到政府划定的临时市场规范经营。2024年3月25日,当事人陈某在湟中区多巴镇兴口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摆卖活动,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当事人现场签署《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表示不再做出同一违法行为,并立即驾车驶离,城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