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印发《青海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聚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点精准发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实体经济。
《管理办法》明确,扩大补偿范围,推动风险补偿政策“扩面增效”。在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将中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分担金融机构放贷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加大补偿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效能。将补偿标准由贷款损失本金余额的20%—30%提高至30%—40%,将单笔补偿上限由最高50万元提高至最高80万元,对经科技部、工信部认定的我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笔补偿限额提高至不超过100万元,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
同时,前移风险补偿节点,增强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由“损失”类贷款前移至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划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减轻金融机构风险负担,加速金融机构资金回收。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为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将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利率限定为最高不超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个基点,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贷款利率。优化申报审核流程,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将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等工作通过“青信融”平台进行,采取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申请、托管机构初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复审的方式,实现省内风险补偿资金全线上闭环办理。
“十四五”以来,省财政拨付信贷风险补偿资金3258万元,对8.09亿元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增信撬动作用。此次修订《管理办法》,为财政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将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薄弱领域和重点环节金融服务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