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宁各小区已经陆续供暖,大家下班回家就能感受到暖意扑面而来。然而,也有一些小区业主反映家里的暖气温度不够,与物业协商也无法解决,只好起诉到法院。那么,暖气不热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李先生为西宁市某小区业主,与西宁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物业管理和供热服务。2017年,李先生入住新房后发现冬季家中暖气不热,遂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通过加装暖气片的方式提高室内温度。后李先生根据物业公司要求购买暖气片并由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加装。加装暖气片后,李先生仍认为暖气不热,连续五年拒绝缴纳暖气费。现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国家供热标准提供供暖服务,并积极配合李先生解决相关问题,但李先生拒缴暖气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缴纳欠付五年的暖气费,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自认为家中暖气不热的情况下,向物业公司及社区反映情况,2020年采暖季,物业公司及社区均安排工作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上门测量室温,并分别出具了测温记录。两家单位的测温记录显示,李先生家中客厅冬季室温持续符合供热标准,两间卧室温度在18℃上下徘徊,时高时低,但该测温记录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不达标,只能证明供热服务存在瑕疵。后经过法官调解,物业公司适当减免了部分欠付的暖气费,并承担李先生因加装暖气片所花费的费用,李先生同意物业公司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生纠纷后,物业公司主张暖气费,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不达标其有权拒绝缴纳暖气费,业主就应该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供热合同纠纷中的业主往往存在举证难的情况,从而胜诉率较低。这就要求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家中冬季暖气不达标,应积极行动解决问题并保留证据。
供暖公司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双方即便没有签订供热服务合同,实际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应向供暖公司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暖气不热、时冷时热的情况,此过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取暖费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要如数缴纳取暖费并支付违约金的困境。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需完全履行义务,采暖用户可主张权利,监督供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供暖。如果供暖单位供热不达标,我们可以这样保留证据:1.立即与供暖单位进行协商,并在供暖合同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2.立即拨打供暖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电话,由相关部门安排人员进行测温,并出具测温记录;3.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公证或由业主与供暖单位共同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温。测温后,应妥善保管测温记录,以便纠纷产生时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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